教育部115年校園數位內容與教學軟體
產品年度續期暨公開徵求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一、徵求目的
| (一) |
為使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及學校)能獲得更多市場上多元的數位內容和教學軟體產品(以下簡稱產品)資訊,並搭配師生教學與學習,以達教材更生動及教學更多元。 |
| (二) |
產品經審查通過後將納入「校園數位內容與教學軟體選購名單」(以下簡稱選購名單),選購名單僅適用於「115年度數位學習實施計畫」受補助之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參考選購使用。 |
二、徵求範圍
| (二) |
教學軟體:係指可用來提高學生的學習參與和互動機會,進而提升學生學習動機與成效具教學輔助性之教育產品。本項包含可用於實體或遠距教學與學習用之軟體工具,支援同步或非同步教學互動、合作學習、班級經營、教材廣播、作業繳交與批改、學習任務管理、學習紀錄和筆記等。 |
三、申請資格及限制
| 1. |
申請之產品應符合本須知所訂之徵求目的及徵求範圍。 |
| 2. |
產品應由其國內原廠或國內、外原廠授權之在臺代理商提出申請,且該廠商應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事業單位。 |
| 4. |
產品各項內容、操作介面及相關文件(含安裝過程)若提供中文版本,應全數以繁體中文呈現,且文字用語須符合我國一般使用習慣。 |
| 5. |
產品內容應尊重他人肖像權、隱私權及妥善保存個人資料,不得涉及性、暴力、不當語言、反社會性,或其他對未滿十八歲之人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之內容,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使用者以不當方式使用產品,致生不良影響。 |
| 6. |
產品應可獨立安裝執行於學習載具(平板電腦)、大型互動觸控顯示器、VR裝置等,或班級教室用教學電腦,且無須搭配專屬硬體或教具(材料包);涉及擴增實境(AR)功能者,辨識標記應以數位形式提供,不得限制須搭配特定實體元件始能啟動。 |
| 1. |
屬行動裝置管理軟體(MDM)、網頁瀏覽器、防毒軟體、社群平臺及軟體、雲端空間、校務系統、行政管理系統及以勞務服務為主之產品。如為複合型產品,將依據產品各項功能所占比例審查適切性。 |
| (2) |
產品之原始碼(Source Code)、元件、模組等技術來源,或所使用、搭配之軟硬體及服務(含雲端服務)屬中國大陸(含港、澳)廠牌或來源者;或產品使用過程中有連線至中國大陸(含港、澳)IP之網路行為者。 |
| (3) |
產品涉及雲端服務者,不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各類資訊(服務)採購之共通性資通安全基本要求參考一覽表」所定資料儲存與跨境傳輸相關要求者,例如資料於雲端服務之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中國大陸地區(含港、澳)等。 |
| (4) |
產品或所屬廠牌經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國家安全會議及其他資安、國安有關機關通知(經該機關內部主管層級認可)有資安疑慮者,例如投件廠商所提供產品之原廠屬「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等。 |
| (5) |
產品使用經行政院宣布公務機關禁用之資通訊服務者(包含但不限於DeepSeek 等相關服務)。 |
四、申請期限及作業流程
| 2. |
未於資料上傳截止時間完成各項資料填報,或經通知限期補件而逾期未完成者,得不予受理。 |
| (2) |
廠商請於本系統先完成聯絡資料填寫與帳號註冊;已有帳號者請以原帳號登入使用。 |
| (1) |
產品年度續期:原列於「校園數位內容與教學軟體選購名單」產品(已下架者除外),為維持服務銜接,得辦理年度續期。請廠商以原帳號登入系統後,載入前期產品相關資料,核對申請品項明細無誤後(資料載入後產品資訊不得異動,惟廠商銷售資訊得視需要自行維護),完成產品適用對象及AI產品資訊揭露表填報,並上傳應備文件(請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
| (2) |
產品公開徵求:尚未納入原選購名單之產品,應辦理公開徵求作業。廠商登入後應依系統欄位逐項填報,並上傳應備文件(請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
| 3. |
本系統提供教學手冊下載,相關操作說明請自行參考使用。 |
| 1. |
下列產品相關資訊及電子檔供審查作業使用;產品經審查通過納入選購名單後,除另有註明者外,相關資訊將公開於本計畫網站,供各縣市政府及學校選購時參考。 |
| (1) |
產品logo:jpg、png格式;size:300×300 pixels、200KB內。 |
| (2) |
產品介紹:簡述產品內容及功能規格,不得僅填寫官方網站連結。 |
| (3) |
產品特色:說明各功能選項及其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軟體主要特色、用途、互動模式、軟體型態「Web、App」等,提供各縣市政府及學校選購時參考;不得僅填寫官方網站連結。 |
| (4) |
適用對象:請依產品實際屬性及操作限制確實勾選,以利各縣市政府及學校正確評估選購需求。 |
| (5) |
系統環境需求:產品運行所需之基本環境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適用作業系統(如Windows、UNIX、Linux、Mac OS X、IOS、Android)及相關硬體需求等,以供各縣市政府及學校選購參考;不得僅填寫官方網站連結。 |
| (6) |
產品畫面介紹:照片4張(jpg、png格式,寬不可超過800 pixels、長度不可超過600 pixels,大小400KB內)。 |
| (7) |
產品DM或型錄:PDF格式,每個檔案大小至多2MB。 |
| (8) |
產品屬性:數位內容產品請依「108課綱資訊網」所公告課程綱要,勾選適用學制及學習領域;教學軟體請勾選課前、課堂及課後。 |
| (9) |
AI產品資訊揭露表:為使各縣市政府及學校於選購產品時,得以辨識產品是否涉及人工智慧(AI)功能及其適用情境,廠商應於產品公開徵求系統填具「AI產品資訊揭露表」;產品涉及AI功能者,應依產品AI技術類型勾選適用類型(包含判別式AI、生成式AI及代理式AI)並填具相應資訊,產品不涉及AI功能者,應勾選聲明。揭露表中標示對外公開之欄位(包括但不限於「是否為生成式AI」、「所使用之底層大型語言模型(LLM)及版本」等項目),將於選購名單網站對外揭露,供各縣市政府及學校選購時參考;其他涉及產品技術架構、資料處理及風險控管等相關資訊,僅提供審查時專業評估參考,不對外公開。 |
| (11) |
產品審查試用資訊:提供產品審查試用網址、帳號及密碼,帳號權限應足以全面評估產品功能,並附產品登入與操作說明。試用帳號應免另行申請,並應提供至少1組可供多人同時使用之帳號,或6組以上獨立帳號,且其有效期限不得少於90日。產品如無法於一般電腦、手機或平板設備直接操作使用者,得改以提供產品操作或演示影片方式辦理,並應敘明理由。本項資訊,僅供審查作業使用,不對外公開,亦不作為選購名單揭露內容。 |
| (12) |
產品銷售資訊:廠商應於申請時一併填報銷售資訊,前開資訊非屬本次審查範圍,惟廠商應善盡誠信原則詳實填報,若投件產品如與市售產品銷售內容及方式不同,應主動標示或宣告兩者差異性,以利各縣市政府及學校選購參考。 |
| A. |
產品功能試用:提供產品試用或體驗之相關資訊(PDF格式或網站連結)。 |
| B. |
產品售價資訊:包括授權方式及參考售價之網址(PDF格式或網站連結);若產品有上架至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之「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請提供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號、組別、項次,其資訊需一致。 |
| C. |
產品聯繫窗口:廠商業務、客服、電話或信箱等資訊。 |
| D. |
產品購買管道:銷售通路或購買管道資訊網址,如經銷商清單、實體或線上購買資訊或網站連結。 |
| 2. |
產品資訊填報完成後,請依系統指示填報廠商身分及廠牌資訊。 |
| (1) |
選擇屬「原廠(含在臺分公司)」或「代理商」或「在臺子公司」。 |
| (4) |
如為外購原始碼,應填寫該原始碼(Source Code)來源,並檢具授權文件。 |
| (5) |
產品授權如有到期日,填寫該產品授權到期日。 |
| (6) |
前開資料完成填寫後,本系統會依廠商所填寫之資料,提供相對應文件予廠商下載(僅有一壓縮文件可供下載),廠商應依該等文件所示內容填寫並予繳納。 |
五、申請應備文件
| (一) |
申請書:本系統將統計所申請之品項資料並匯出申請書,請詳細確認資料筆數無誤,列印出紙本並完成公司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後,請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本系統,提供進行審核。 |
| (二) |
切結書:請確認切結書內容及填具切結書人,並列印出紙本完成公司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後,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本系統提供審核。 |
| (三) |
AI產品切結書:請確認AI產品切結書內容及填具切結書人,並列印出紙本完成公司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後,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本系統進行審核。 |
| (四) |
產品對外連線清單:請填具並提交產品對外連線清單,如產品涉及對外連線行為應詳列連線對象(含IP/Domain及連線用途說明),如無對外連線行為應勾選聲明,以利確認產品未涉及不符規範之境外連線行為。 |
| (五) |
原廠(含在臺分公司)切結書(僅產品原廠始須繳納):本切結書內含原廠廠牌明細表,請確認切結書、原廠廠牌明細表內容及填具切結書人(應為廠商之公司名稱),並列印出紙本完成公司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後,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本系統,提供進行審核。 |
| 1. |
本系統將統計所輸入代理廠牌資料並匯出明細表,請詳細確認廠牌資料筆數及內容無誤,列印出紙本並完成公司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後,連同原廠授權證明相關資料請一併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本系統,提供進行審核。 |
| 2. |
代理商所提原廠授權證明相關資料,應包含獲得授權之產品名稱(或足資判斷授權範圍包含提供產品)、該產品代理商之代理期間,並請特別標註。 |
| (七) |
符合第七點(二)規定之當年度有效安全檢測報告。 |
六、審查機制
| 1. |
產品年度續期:經審查通過納入選購名單產品,應於每年度續期作業期間提出申請,並重新簽署各項文件,依本須知相關規定就廠商所提文件及產品資料進行書面資格審查,通過者得續列於選購名單。 |
| 2. |
產品公開徵求:除辦理書面資格審查外,另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本須知相關規定就產品功能、內容及其教學與學習之適用性進行實質審查,通過者始得納入選購名單。 |
| (二) |
審查期間,廠商提供之申請資料如有缺漏、錯誤或內容有疑義,得將通知廠商於指定期限內提供補正文件或佐證說明;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
| (三) |
產品不符第二點或第三點所定各項要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納入選購名單。 |
| (1) |
原廠經查證非產品原廠,而於「原廠(含在臺分公司)切結書」填具為產品原廠。 |
| (2) |
原廠提供產品之原始碼(Source Code)非自行研發,而於「原廠(含在臺分公司)切結書」填具為自行研發。 |
| (3) |
原廠提供產品之原始碼(Source Code)未經授權而未能補正經授權之文件。 |
| (4) |
代理商對其所提產品無代理權,或聲明有代理權而未能補正經授權之文件。 |
| (1) |
產品資訊、試用比例,或廠商以演示影片替代試用,經審查判定不足以全面評估產品功能者。 |
| (2) |
產品未提供繁體中文或英文使用說明,或操作指引內容不足,致影響產品功能評估。 |
| 3. |
屬已納入選購名單之產品,重複申請公開徵求者。 |
| 1. |
產品經審查判斷與原投件類別不符者,得將逕行調整至適當類別;廠商若不接受變更,不予納入選購名單。 |
| 2. |
倘二以上不同產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品名,有致混淆誤認之虞,得將逕於個別產品名稱增加適當標註以為區別;廠商若不接受產品名稱增加標註,不予納入選購名單。 |
七、資通安全要求
為因應網路安全風險之多元樣態以及生成式AI技術發展,保障校園數位學習環境之安全性,廠商所提供之產品及相關服務應符合下列資通安全要求。
| (一) |
連線加密:產品涉及線上服務者,廠商應確保全程採用符合現行國際標準之安全加密協定(如TLS 1.2或以上)。 |
| (二) |
安全檢測:廠商應提交產品於申請年度內有效之安全檢測報告,檢測結果不得包含中等以上風險項目,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 1. |
產品經第三方檢測單位出具之弱點掃描或滲透測試報告。 |
| 2. |
不具網路連線之套裝軟體,得提供商用弱點檢測工具出具之安全檢測報告,報告應包含風險等級評估及修補建議;廠商應切結所用工具具備正式授權,且漏洞資料庫於檢測時處於有效維護狀態。 |
| 3. |
屬行動應用程式(App)者,得提供第三方認可實驗室認證(如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標章MAS或同等級認證)。 |
| 4. |
純教學影音或書面資料以實體媒體交付,且不含可執行程式碼者,得免附安全檢測文件,但應出具聲明載體無惡意程式之聲明書。 |
| (三) |
漏洞修補:廠商應對產品實施版本管理及定期弱點掃描,於發現已知中等級以上風險漏洞時,於合理期限內完成修補、驗證修補情形並通知使用機關,以維持產品安全性。 |
| (四) |
資安通報:為促使資安弱點通報與修補驗證流程制度化,廠商應設置專責之「產品資安事件應變小組」(PSIRT)技術聯絡窗口,並定期於產品公開徵求系統更新維護聯絡資訊。 |
| 1. |
產品涉及雲端服務者,除應符合第三點所定資料儲存與跨境傳輸相關要求外,並應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各類資訊(服務)採購之共通性資通安全基本要求參考一覽表」所定其他各類資安要求,套裝軟體不適用本款規定。 |
| 2. |
產品涉及人工智慧(AI)功能者,應配合下列要求 |
| (1) |
廠商應依第五點規定填具「AI產品切結書」,承諾其AI產品之運作與產出內容符合重要AI倫理原則,並對因其產品缺陷或未履行切結書所載義務致生之結果承擔相應責任(包含但不限於法律責任)。 |
| (2) |
為確保AI產品之安全性與教育使用適切性,廠商得於作業期間檢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之安全評估、檢測或評測報告,供本計畫審查參考;其內容得包含生成內容適切性、AI系統行為安全、提示注入、誘導繞過安全限制或其他對抗性提示測試等安全項目。產品如有生成內容不當、資安疑慮、外部通報、查核異常,或經本計畫認定有影響安全性或教育使用適切性之虞者,本計畫得要求廠商限期提出或補充相關報告;其是否足供審查,由本計畫認定。 |
八、產品資訊管理與異動
| 1. |
廠商應於產品版本更新、功能變更或授權文件變動時,主動於本系統依規定提出「產品資訊更新暨下架申請」,並確認產品仍符合本須知各項資通安全要求,以維護選購名單之正確性與安全性。 |
| 2. |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產品資訊更新或下架。 |
| 3. |
年度續期作業及審查期間,廠商不得異動產品資訊;如發現產品資訊有明顯錯誤,應聯繫本計畫客服處理,不得逕行於系統修改。 |
| 1. |
凡未通過年度續期審查、未完成續期申請,或經審查確認已不符合相關規範之產品,得將於該年度續期作業完成後自選購名單移除,以維持名單內容之即時性、可信度與參考價值;已自選購名單移除之產品,不得申請年度續期,如有重新納入需求,應循公開徵求作業辦理。 |
| 2. |
產品有第三點或第六點第(三)款所列情形,或有其他瑕疵情形,經發現或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
| (1) |
首次發現瑕疵情形,其情節尚非重大者,得將該產品暫時自選購名單移除,並通知廠商於指定期限內配合調查、完成改善並提供佐證資料;經複檢後,再視情況協助重新納入名單,或請廠商循公開徵求作業重新申請。 |
| (2) |
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或經複檢仍未通過者,得將該產品自選購名單正式移除,並公告相關情形。 |
| (3) |
同一原廠旗下產品累計3次發生瑕疵情形者,得將該原廠旗下所有產品自選購名單移除;如有重新納入需求,應循公開徵求作業辦理。 |
| (4) |
產品在臺代理商或原廠涉及重大瑕疵情形、惡意行為或因產品瑕疵致生重大影響者,得列入本計畫拒絕往來名單。原廠經列入者,其旗下已納入選購名單之產品應自選購名單移除;經列入名單者,均不得再申請產品納入選購名單。 |
九、附則
| (一) |
廠商所提供之產品及相關資訊,如涉及違反法規、危害國家資通安全情事或侵害他人權利糾紛(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個人資料當事人權益等),應由廠商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致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 (二) |
為利各縣市政府及學校評估校園數位內容與教學軟體使用效益及提升學習成效,建議廠商可介接教育體系單一簽入(OpenID)及提供使用數據至教育大數據資料庫,有關OpenID業務請洽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王思方專案工程師聯繫,電話:(02)7712-9087;信箱:wang.sharon@mail.moe.gov.tw、教育大數據業務請洽陳美汎專案管理師聯繫,電話:(02)7712-9027;信箱:psyen_20@mail.moe.gov.tw。 |
| (四) |
客服電話:(02)6600-2562;客服信箱:service@sdc.org.tw。 |